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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241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根据上述规定,被执行人负有报告自己近一年财产情况的义务,且该规定亦赋予执行法院对违反财产报告义务的被执行人进行罚款、拘留的权力。本文就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可供参考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典型案例和裁判要点梳理汇总如下:
一、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民诉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财产报告情况】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四百八十四条【被执行人适用拘传措施的规定】
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被拘传人进行调查询问,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法可能采取拘留措施的,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人民法院在本辖区以外采取拘传措施时,可以将被拘传人拘传到当地人民法院,当地人民法院应予协助。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十条【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管辖的确定】
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前款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8号】
第四条【报告财产令应有内容】
报告财产令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交财产报告的期限;
(二)报告财产的范围、期间;
(三)补充报告财产的条件及期间;
(四)违反报告财产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报告财产令应附财产调查表,被执行人必须按照要求逐项填写。
第六条【财产变动情况一并报告】
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提交书面财产报告之日,其财产情况发生下列变动的,应当将变动情况一并报告:
(一)转让、出租财产的;
(二)在财产上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的;
(三)放弃债权或延长债权清偿期的;
(四)支出大额资金的;
(五)其他影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实现的财产变动。
第十一条【财产报告程序终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产报告程序终结:
(一)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
(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财产报告程序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
发出报告财产令后,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被执行人仍应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履行补充报告义务。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修订)》
第一条【违反财产报告将列入黑名单】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法〔2016〕373号】
第二条【终本中责令报告财产】
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中的“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是指应当完成下列事项: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
(二)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予以核查;
(三)对逾期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报告、核实及处罚的情况记录入卷。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6号】
第二条【拒绝报告财产构成拒执罪】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8. 《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16号】
第七条第二款【鼓励法院适用财产报告制度增大执行威慑力】
对被执行财产难以发现的,要充分发挥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的作用,通过限制高消费措施、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制度,以及委托律师调查、强制审计、公安机关协查等方式方法,最大限度地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敦促被执行人提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
9.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若干规定(试行)》【粤高法发(2008)39号】
第三条【报告财产令的内容】
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报告财产令,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强制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法律依据;
(二)报告财产的范围;
(三)报告财产的期间;
(四)补充报告财产的条件及期间;
(五)拒绝报告、虚假报告以及不作补充报告的法律责任。
(六)其他内容。
第四条【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范围】
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应当是其当前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自有财产和与他人共有财产。
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至报告财产之日所发生的财产变动影响债权实现的,亦应报告该变动情况。
已报告的财产或在案件诉讼阶段已被保全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及支付执行费用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执行人可不报告其他财产情况。
第五条【报告财产中财产类型及顺序】
被执行人应当按照下列几种财产类型及顺序报告财产:
(1)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
(2)工资、红利等收入;
(3)分红、租金、承包金等预期收益;
(4)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5)交通运输工具、机械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6)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
(7)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应当同时提交有关财产权属凭证或其他相关依据,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人数提供副本。
第六条【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期限】
被执行人应当自执行通知书规定的履行期满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情况。在期间内不能完成财产报告的,应当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报告期间并说明理由,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期间内履行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报告程序。
第七条【财产报告等相关文书格式的要求】
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人民法院在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时应当附上财产报告表,并按申请执行人的人数提供副本,由被执行人如实填报。
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应当报告每一种类财产的基本情况,包括财产取得时间、所处地点、财产数量、现有价值、是否出租、是否设立质押或抵押担保以及是否被有关部门查封或扣押等。
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在报告财产的期间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情况。
第八条【真实报告财产的承诺】
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时,应当在财产报告表当中就所报告财产的真实性向人民法院作出承诺,保证不作虚假报告。
第九条【申请执行人申请查询财产报告】
人民法院收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报告后,应当及时将财产报告表副本及相应的财产权属凭证副本送达申请执行人。
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请求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十条【听证、审计及对财产采取控制措施】
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进行听证,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审计。
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经核实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财产报告中涉及商议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保护】
被执行人的财产报告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的,人民法院和申请执行人应当依法保密。
第十二条【被执行人及时通知及补充报告的义务】
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后债务尚未履行完毕前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债权实现的,应当于知道财产发生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
第十三条【报告财产责任的确定】
报告财产责任人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形进行确定:
(一)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报告财产责任人;
(二)被执行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或者注销营业执照,尚未清算的,其股东或开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报告财产责任人;正在清算或已清算完毕的,其清算小组的负责人是报告财产责任人;
(三)被执行人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的,该被执行人是报告财产责任人;
(四)被执行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的,其法定代理人是报告财产责任人;
(五)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的,其财产管理人员是报告财产责任人。
第十四条【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被执行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履行报告财产的义务。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不作补充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和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报告财产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实务要点及参考案例:
1. 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将执行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时间限制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届满以及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之后。因此,执行法院在发出执行通知后,裁定查封、冻结蓝海公司等被执行人的相应财产,不违反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裁判原文】本院认为,“关于执行行为是否违法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应当立即采取执行措施。也即,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将执行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时间限制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届满以及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之后。因此,福建高院在发出执行通知后,裁定查封、冻结蓝海公司等被执行人的相应财产,不违反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蓝海公司主张执行行为违法,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案例来源】《福建蓝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珠海横琴黄河永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福建蓝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宜发集团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5)执复字第24号】
2.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未在报告财产令规定期限内报告财产情况,执行法院有权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处罚,但若被执行公司积极配合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不再对被执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处罚。
【裁判原文】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之规定,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情况是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本案被执行人德润公司未在报告财产令规定期限内报告财产情况,随州中院有权对其法定代表人陆洁依法进行处罚。陆洁复议申请中所述理由,不能构成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合法理由。鉴于本案复议审查期间,被执行人德润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陆洁充分认识到其行为错误,积极向随州中院作出了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承诺;之后,被执行人德润公司又与申请执行人段继东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既按承诺和协议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使得申请执行人段继东的合法权益全部实现,还一并了结了双方之间其他纠纷。在此情况下,为体现制裁措施适当原则,本案可不再对被执行人德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陆洁予以处罚。”
【案例来源】《陆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决定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鄂执复50号】
3. 执行法院依法向被执行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该公司申报财产,并明确了如虚假报告则对该公司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予以罚款,在该公司依然未履行报告财产义务时,法院对其罚款并无不当。
【裁判原文】本院认为,“福中公司存在虚假报告财产的情形,南京中院对其罚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本案中,南京中院于2014年11月依法向福中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福中公司申报财产,并明确了如虚假报告则对福中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予以罚款。福中公司应当依法向南京中院报告其全部财产情况,但福中公司并未将其持有19750万元福中数码公司股权的情况向执行法院申报,故南京中院对其罚款并无不当。”
【案例来源】《福中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高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福中公司执行复议决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执复字第00069号】
4. 对于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裁判原文】本院认为,“对于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律均明确规定了相应的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综上,天虹公司未按省法院(2013)陕民二初字第00016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约定的期限履行清偿义务,并且未按西安中院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清偿义务,西安中院依法采取冻结银行存款,查封厂房、强制报告财产等执行措施并无不当。”
【案例来源】《韩华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西安天虹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陕执复字第00030号】
5.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裁判原文】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况且高瑞玉也承认其确实居住在户籍登记的住所地,也看到了福州中院张贴在其家门口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因此,本案的《听证通知书》、(2013)榕执监字第116号执行裁定和《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应当视为已经送达给申请复议人即本案的被执行人高瑞玉,其关于主体不适格、福州中院执行程序违法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申请复议人高瑞玉既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不报告其财产情况,其行为已经构成对民事诉讼活动的妨害,同时也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来源】《陈光、陈辉与陈香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第三人高瑞玉不服拘留决定申请复议案决定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闽执复字第12号】
作者:唐青林李舒吴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