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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逃课私入水库游泳溺亡,究竟谁来担责?——泽仁法苑·以案释法
发布时间:2019-08-05 09:11:48| 浏览次数:

随着夏天模式的开启,学生安全教育进入紧张状态。尤其在炎热的夏天,游泳这个项目也受到了学生们的“青睐”。那么学生私自外出游泳发生安全事故,应当如何分摊责任呢?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承办单位:四川泽仁律师事务所

人:杨富明

人:晏小芸

检索主题词:游泳;死亡;责任

二、案例正文

         2018年6月,各中小学课程都已接近尾声,学生们都即将迎来暑假,然而,意外却在这个时候发生。小张(12岁)系某乡镇小学的一名五年级的学生,父母都在外地打工,自己跟随爷爷奶奶一同生活。这个时候,本该在校认真上课复习的他,却因同村哥哥王某(19岁)的盛情邀请,逃课前往学校附近的某处小型水库游泳,后不幸溺亡。二、案例正文

孩子的不幸离世,家人悲痛万分。事故发生后,小张的父母火速从外地赶回老家,一一找了王某、学校以及水库管理方要求赔偿,经多次沟通,仍难以达成赔偿协议。小张父母对于三方的态度感到失望,在无奈与气愤之下,小张父母来到了四川泽仁律师事务所,以寻求律师的帮助,打算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讨回公道。本所杨富明律师认真接待了当事人的咨询,在了解相关情况后,杨富明律师对此给出了专业的法律意见:孩子的意外溺亡,是各方因素综合造成的结果,不论是王某,还是学校和水库管理方,在本案中,均存在一定的过错。具体而言,首先,王某作为成年人,拥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对于邀约他人前往水库游泳的意义与风险应该有明确的认知,同时对于其邀请一同游泳的成员存在必要的照看和救助义务,尤其在本案中,受邀人小张系在校未成年学生,对于私自下水库游泳的风险与防范意识偏弱,王某作为邀请人,邀请未成人学生逃课下水库游泳本身已存在一定过错,同时,其在游泳过程中,自己先行下水游泳,而让小张自行跟随其后游泳,未履行对未成年人小张的照看义务,在小张发生危险后,因担心害怕,也未及时前去施救或者及时寻找救援力量,导致小张因未得到及时施救而意外溺亡,对此,王某也存在明显的过错,其应当对小张溺亡的结果承担一定责任。其次,作为学校,本身对于未成年学生就有管理和教育的义务,在事发当日,小张逃课去水库游泳,任课老师在上课时发现小张缺课,及时向小张班主任及学校领导反映后,学校只是安排班主任老师前去寻找,学校并未采取更为积极有效的措施去寻找、发现小张,且学校在上课期间是禁止学生离校的,而小张在上课期间逃课并离开校园,学校的门卫和保安并未及时发现离校的小张并予以制止,学校方面未尽到合理的管理和教育义务,小张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未尽到合理的管理和教育义务而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后,对于水库管理方,虽然在水库的显目位置设立了“禁止下水游泳”的警示牌,且在水库沿岸设立了隔离装置,但是疏于定期的检查与维修,导致在所设置的防护装置出现漏洞时不能及时发现并维修,使得小张及王某可以穿过隔离装置下水游泳,并最终发生溺亡的悲剧,水库管理方对于小张的溺亡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对于王某、学校及水库管理方,均存在一定的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考虑到当事人已经与三方进行了多次沟通,并未就赔偿达成协议,且继续沟通成功的可能性较低,杨律师建议小张父母就本案作起诉处理。

在听取了律师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后,当事人随即委托杨律师作为本案的诉讼代理人。杨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开展诉讼工作,收集证据材料,撰写相关法律文书,积极推进诉讼程序。最终法院在开庭审理后,依法作出了判决:小张本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私自逃课下河游泳的意义所在应当明了,对野外游泳的危险性也应当具有充分的预见和认知能力,因其疏于对自己人生安全的有效保护而直接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对此,其明显存有过错,应当自行承担主要责任。邀约人王某在明知小张系在校学生且系未成年人,其对逃课私自下水库游泳的风险和自我保护意识明显低于成年人的情况下,邀请小张随同自己下水游泳,且未履行对其的照顾和救助义务,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25%的赔偿责任。学校作为学生的管理者与教育者,对于小张私自逃课外出游泳的事故存在管理上的过错且未尽到合理的教育义务,应承担15%的赔偿责任。水库管理方因疏于对水库隔离装置的检查与维修,导致小张可以穿过隔离装置下水库游泳,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管理上的过错,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本案最终在律师的参与下以诉讼的方式得到了妥善的处理和解决。

        三、律师点评

      诉讼是发生纠纷后的一种常规的、最终的纠纷解决方式,在本方利益受到损害且难以达成和解的情况下,应积极拿起法律的武器,寻求法律上的救济。本案中,小张的意外溺亡,是各方原因综合的结果,在各方均存在过错的情况下,都需要按自己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临近暑期,律师提醒:任何人都应警惕私自野泳的风险,为了本人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也为了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切勿私自下水游泳,更勿邀请他人野泳。学校、家庭应积极做好对未成年子女的安全教育工作以及管理上的工作,避免悲剧的再次发生。同时,水域的管理者也要充分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责,合理设置提醒标语,定期检查、维修有关的装置设备,避免不必要的风险的发生。

 

启事:四川泽仁律师事务所规范化管理服务中心面向社会为各单位、社会团体提供“泽仁法律讲堂”法律服务,欢迎洽谈,咨询电话:18398703762(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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